稅務常識 中途變更房屋起造人,是否應申報繳納契稅? MyGoNews房地產(chǎn)新聞 房地稅務
稅務常識 中途變更房屋起造人,是否應申報繳納契稅?
新聞摘要
  • 稅務常識 中途變更房屋起造人,是否應申報繳納契稅?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老王在郊區(qū)蓋間五層透天厝,因兒子即將結(jié)婚,於是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起造人為兒子,將建造中的透天厝作為新婚禮物,詢問中途變更房屋起造人,是否應申報繳納契稅?
 
稅捐機關表示,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(guī)定,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,因買賣、交換、贈與等原因,而以承受人為建造執(zhí)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,並取得使用執(zhí)照,應由使用執(zhí)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。
 
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,不論是向建商購買預售屋,而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(屬買賣契)、或由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,而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(屬交換契)、或由長輩出資以晚輩名義為起造人名義(屬贈與契)等情形,承受人應於建物建造完成,主管建築機關核發(fā)使用執(zhí)照之日起60日內(nèi),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,未於規(guī)定期限申報者,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%的怠報金,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,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,000元。如查獲匿報或短報契稅,或經(jīng)人舉發(fā)查明屬實者,除應補繳稅額外,並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。